来源:OFweek电子工程网
时间:2014-07-26
作者:杨海峰
始于去年年底中国国家发改委对于 芯片 厂商高通涉嫌依靠专利垄断的调查一直备受业内关注。不过,随着近期发改委对于美国IDC公司垄断调查的终止及双方的和解,为仍在进行中的高通反垄断案调查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IDC垄断疑似性 高通难以漂白
201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对IDC公司启动了反垄断调查,获取了IDC公司涉嫌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证据材料,IDC公司相关负责人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两次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调查询问。
业内知道,IDC是一家美国无线技术开发和专利授权厂商,拥有无线通信领域大量标准必要专利,通信设备制造商在生产、销售通信设备时均需获得该公司许可。此前,该公司对华为、中兴等国内通信设备制造商专利许可时设定的费率较其对苹果、三星、诺基亚等公司的费率高出数倍乃至数十倍,涉嫌构成歧视性定价和垄断高价。
据此,发改委对IDC的反垄断调查认定IDC公司涉嫌滥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包括:对中国企业设定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要求中国企业将所持有的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将非标准必要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而IDC承诺的措施则是不对中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不要求中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中国企业接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终发改委终止了对于IDC的反垄断调查。
与IDC相比,高通的专利授权费包括两个部分:是固定的授权费(licensefee);第二是浮动的专利使用费(royalties)。后者是指手机厂商的每部产品都要按照产品的批发价(出厂价)向高通支付一定比例的专利费。高通没有披露具体的专利使用费比例,但据业内人士透露,根据不同的公司,一般在3%-6%之间。在征收对象上,不仅直接与高通签订专利授权协议的终端厂商需要缴费,那些与高通签订了协议的芯片企业,如博通、联发科、瑞萨电子、德州仪器等,其客户也需要向高通缴纳专利费。
这与IDC公司在对外进行专利许可时采取了多重标准、厚此薄彼颇为类似。例如之前尽管IDC许可给华为公司的专利许可方式与苹果、三星不尽相同,但其许可使用费率却是许可给三星、苹果的十倍乃至数十倍。IDC对中国一家通信设备厂商的专利授权费用为设备售价的2%,而给国外一家企业的专利授权费用为设备售价的0.019%,两者相差105倍,这是不公平的,违背了FRAND原则。
除此之外,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采取一揽子许可,既不明示过期专利,也不区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这种模糊的许可方式使捆绑许可成为事实。当然,在免费反许可等方面的表现也与IDC殊途同归。
其实早在2009年,中国手机厂商就向政府机关提出高通在我国商业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利用垄断地位滥用专利权,要求高通遵守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降低CDMA、WCDMA标准专利许可费。当时已有不少国家裁定高通存在垄断行为。例如2006年,包括博通(38.3,0.15,0.39%)和两家韩国企业在内的4家公司指控高通违反韩国反垄断条例。数据显示,2008年,高通占韩国CDMA市场99.4%的份额。经过3年调查后,韩国的反垄断部门向高通开出2.08亿美元的罚单,这也是高通历史上为数不多的“败绩”之一。
由上述不难看出,目前正在接受发改委调查的高通,与IDC在专利,确切地说在构成以专利垄断的争议焦点上具有高度的疑似性,究竟结果如何,希望发改委能尽快给出自己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