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钱到中彩联就等于到了企业”
据了解,中彩联受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直接指导。
厦华集团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案的退款目前已经到了中彩联的账上,而中彩联的股东正是9家(应获退款的)家电企业,同时在反垄断案中,中彩联也是9家企业的代理公司,也是应诉的主体。中国视像协会在反垄断案里,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
“1月4号,我们收到中国视像协会的正式书面通知,告知我们退款已到中彩联手里。”该负责人介绍,当时,同时身兼中国视像协会秘书长及中彩联董事长的白为民组织了各个企业开会,讨论退款怎么分配和使用。“当时会上确实有人提出一些建议,但还没有形成决议,只是处在讨论阶段。”
该负责人说,“但其实仔细算一下,1.72亿元分到各个企业手里并没有多少钱,能产生多大的作用?而从行业的角度来看,(这笔钱的作用)就不同了。”
该人士称,这笔钱将以什么方式退还给企业,还得9家企业开会决定。“我们已经在规划,马上还要(召集9家企业)开会,继续讨论这笔钱怎么用。”
该负责人强调,虽然白为民在中彩联和中国视像协会拥有“双重身份”,但白为民在中彩联并不具备决策权,只能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作出决策。“中彩联无权决定退款的去处。决策权在股东手里。”他认为,“钱到了中彩联就等于到了企业”。
企业爆料已有“分配方案”
对于厦华昨日的说法,本报记者进一步与其他几家彩电企业进行确认。多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已经收到通知,称三星等垄断退款已经打到中彩联的账上,但对于“钱到了中彩联就等于到了企业”的说法,他们不能认同。
“退款是留在中彩联还是直接退给彩电企业,并不能直接等同”,一位彩电企业人士表示,“厦华在彩电市场行业的份额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如果按照采购比例退款,厦华分不到多少钱。但如果退款留在中彩联,10家公司的持股比例一样,厦华对退款的支配权就增加了不少。”
不过,厦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在2006年前厦华在国内彩电市场占有相当大的权重,每年液晶面板的采购量占国内总采购量的三成以上。
之前向本报爆料的彩电企业负责人透露,虽然退款打到中彩联,但按照之前的分配方案,中彩联只是退款的接收方,真正的使用者另有其人。“12月20日召开的彩电企业负责人会上,白为民向各个企业领导表示,在视像协会的争取下,发改委同意给彩电企业1.72亿元的退款。其中50%的退款留给视像协会,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维护。剩下的50%返给各企业。”
该负责人表示,但到后来,视像协会并不想兑现这个方案。
另有企业负责人表示,这个反垄断案是由视像协会牵头的,并不只是监督作用。“从这个角度讲,视像协会确实做了很多工作。”
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基本信息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沿山路6号佳利泰大厦10D
法定代表人:白为民
经营范围:电子技术开发;电子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咨询;技术经纪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注册资本(万元):1000
实收资本(万元):1000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核准日期:2012年12月28日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背景
中彩联为应对专利谈判成立
资料显示,2007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自该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13英寸以上的要符合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标准。随后,汤姆逊、索尼等多家ATSC专利所有人向中国彩电企业发出了索要专利费的清单。据统计,每台出口的彩电要交纳的专利费高达41美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专利危机,2007年3月9日,TCL、长虹、康佳、创维和海信等10家国内彩电企业,各出资100万元占股10%,在深圳注册成立“中彩联”,应对彩电专利谈判。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不占股份,担任顾问。
中彩联官网显示,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 CTU )是一家从事知识产权的高端服务企业,由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海尔、厦华、上广电、新科、夏新十家股东共同投资组建而成,受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直接指导,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宗旨是解决中国彩电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引导相关企业全面掌握彩电专利动态,为制定数字电视相关标准提供专利信息及分析报告。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显示,目前中彩联的9个股东包括长虹、创维、新科、康佳、海信、上海仪电、厦门华侨、海尔、TCL,其中新科和上海仪电出资占比10%,海信出资占比11%,其余6家公司出资占比11.5%。
■ 律师声音
律师:退款应直接还给具体企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表示,根据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垄断法》,具体单个案例里的退款归属,要看裁决书。根据发改委当天对外公布的说法,这笔退款应该退还给具体的企业,根据面板采购量划分,受损多的多得,受损少的少得,这样才公平合理。退款不应该留在中彩联。
另外,根据公司法,留给中彩联也不合适。因为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两个概念,“如果留在中彩联,彩电企业并没有拿到这些钱,这就是截留,这是不符合规则的(行为)。”
游云庭称,即使在国外,这样的退款也会按照比例退还给企业,不会留给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
另一位对本案知情的律师称,现在彩电企业的分歧在于“蛋糕有大小,应该怎么分”。新京报记者 林其玲
■ 他山之石
德国:协会与会员协商分配赔款
现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行业协会有权为保护其会员利益而主张,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没有赋予协会截留这些不当得利的权力。不当得利请求权实现不意味着这些钱要给协会,而是需要协会与会员根据章程规定协商分配。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4条则称:如果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主张完民事赔偿之后还有剩余的话,那么就上缴德国联邦国库。
欧盟委员会自身在执法时并无单独没收违法所得职能,而是仅处罚金。但欧盟委员会鼓励因限制竞争协议而蒙受损失的下游企业和消费者主张民事诉讼赔偿,但因为涉及不同成员国内国法,所以至今还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