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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没有专利保护,创新越多越先破产

来源:经济观察网
时间: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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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志勇: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非常高兴代表华为公司和中国的企业跟大家一起来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开放、竞争和创新,讲一讲竞争的故事。

  华为公司创建于1987年。大概是27年前,通信行业在中国是十分落后的,那个时候很多企业没有电话,通讯主要靠高音喇叭,我不知道有哪些人看到过高音喇叭,像汽车轮胎那样大小,高高的挂在树上,如果有事情宣布就通过高音喇叭,所有人都可以听到,那个时候人们非常安于用高音喇叭的方式进行通讯。我们现在看那个时候的通讯方式,是非常落后的,华为公司就致力于通过卖电话设备而不是高音喇叭的方式,来改变人们的沟通和生活。

  开始的产品是来自于一个香港公司,华为公司做内地的分销。好景不长,做了两年之后被迫开始了创新。那个时候的市场需求太大了,利润非常高,我们的合作伙伴—这家香港公司决定自己做中国市场的拓展—华为公司没有产品了,我们只好自己去开发产品,去参与这个竞争。我们的创新之路从那个时候开始,即从1990年开始,到现在,将近25年的时间,华为公司发展成了一个有15万人、7万名研发员工的公司,应该说是非常的了不起。熟悉华为公司的朋友们可能会了解到,2013年,华为公司在《财富》世界500强排第315位,应该说是在通讯行业里面佼佼者,已经全面超过了很多我们曾经历史上非常崇拜的竞争对手(2013年爱立信排名第333位,编者注)。

  这样的竞争,还给我们每位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好处。现在手机的话费一分钟两三毛钱,新开通一台手机可能不要钱。但在1990年前后,安装一部电话是要5000元人民币,那个时候一般企业的平均工资是30-50块钱。竞争造就了我们伟大的公司,造就了今天社会高效的通讯方式。

  我讲一下我们在创新和开放创新方面的理解。熟悉通讯行业的人知道,这个行业里面的企业会投入收入的10%进入到研发,华为公司也不例外。2013年华为公司投入了超过30亿美金在研发方面。我们作为一个中国公司,很多的研发人员在中国,中国的研发成本相对低一些,我们用差不多的研发投入,拥有了一个全球、有实力的研发团队,在研发方面的员工,现在已经超过了7万人,在我们15万人的总员工数中占到将近50%,知识产权方面有非常骄人的成绩。华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排名,累计的专利授权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发布的统计上,已经连续五年排名;在美国的专利授权量,现在排到前50位;在欧洲是排名前15位。

  光有创新的投入是不够的。我们受益于开放的创新,通信技术主要的要求是互通互联,如果你的设备和其他厂商的设备,不和已有的设备互通互联,你的设备就没有市场。通讯领域,从早来说,就是一个崇尚开放,崇尚协作的创新模式。我们现在跟很多的业界高校有非常多的合作。华为公司在创始之初,就跟国内的很多高校,特别是邮电高校,有很多的合作,公司的很多高管来自邮电系统高校的老师。

  但仅仅靠合作还是不够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标准,所有的产品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开发才能完成互联互通。标准在通信行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不光是制造商,包括我们的客户—运营商,大家定期出席一些标准组织的会,去讨论和提交我们的技术提案,贡献我们的技术理念,一起讨论未来的通讯协议应该是什么样子。

  正是有了开放创新的模式,正是因为有了标准,所以华为公司在开始做我们产品的时候,我们就知道如何开发我们的产品,我们能够有信心,依照这个标准,用这种开放创新的模式做出来的产品,一定会被市场接受。这个市场就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有给新兴的企业甚至是中小企业竞争的机会。

  我们在通讯行业有很多不是那么开放的标准,不是那么开放的创新,事实证明的话,相对开放,更加开放的创新,更加开放的标准,会带来更加繁荣的发展。大家知道日本企业在通讯行业走得不那么靠前了,很大的原因是日本有相对封闭的标准,他的企业自己做出来的产品去海外销售非常困难,因为遵循自己的标准—虽然说海外的企业去日本竞争非常困难,因为无法满足日本的标准—标准的封闭型导致了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机会大大被压缩。

  源于欧洲的GSM和WCDMA一系列标准,和源于美国的CDMA标准相比,前者远比后者成功,我认为究其原因也是GSM和WCDMA标准一开始就是一个开放的表,非常多的企业参与制定,非常多的企业参与实施,和美国的CDMA标准由高通公司一家主导,是完全不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欧洲的国家非常开放的态度—去参与国际间的合作,去与竞争对手共同开拓这个行业。

  应该说华为公司也是从中的受益者。我们从一个小公司做到现在,已经成为通讯领域的公司之一。我们现在更多的是开放式创新的参与者,华为参与全球170个标准组织,每年有非常多的标准提案贡献到标准组织,目的是为了未来通讯技术的发展。

  我们企业的创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技术的研究,一类是产品的开发。基础技术的研究,往往面向的是未来的技术。刚才谈到标准,目前在制定通讯标准,很可能是被十年八年之后的通讯网络所采用,是面向未来的开发,这样这些研发人员并不开发产品,华为公司差不多两万研发人员不开发产品,做基础技术的研究,有一些技术比较快的可以在产品中被应用、共享,有一些技术要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会在市场上得到应用。正是因为基础的研究,推动我们的技术能够不断的发展。

  目前我们有一些中国的优势,中国各大院校每年培养很多的优秀毕业生,在数理逻辑方面有非常强的优质软件工程师。但是中国的研发优势,也不是在各领域都非常强的,我们也有一些领域,相对我们国外的研发环境,也还要弱一些,所以华为公司的研究,是一个面向全球的研究,我们在全球都有非常多的研究中心,欧洲的研究中心有将近1000人,美国和加拿大一共有将近2000人,海外的研究队伍给我们研究的团队有一个非常大的互补,帮助我们在全球的通讯领域解决各种各样的难题,为我们解决未来通讯的技术问题。

  从具体的标准来看,从参与无限通讯标准的实施,到制定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代移动通讯技术是比较封闭的技术,是基于模拟通讯的,第二代移动技术开始更多的标准化的技术,厂商之间的通讯系统可以实现互通,包括刚才提到的GSM、CDMA之类的技术,这些技术实现的时候,华为公司是处于相对落后地位,产品也落后于竞争对手,在标准上更多的是实施者。

  从2000年之后,我国开始逐渐的实施第三代,开始部署第三代移动通讯的网络,这个时候,华为公司开始逐渐参与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也相对来说是一个后进入者,但是我们的产品已经取得了一定的。

  在第四代移动通讯技术—LTE技术方面,华为公司从标准制定的后进入者成为主要的贡献人。技术工作标准组织有很多技术工作组,每个技术工作组都有一个主席,华为公司和爱立信公司并列拥有多的主席席位,于其他所有的通讯公司。在标准的提案、标准贡献草案、被接受的草案方面,华为公司都处于相对的地位,产品方面也属于业界。华为公司承建了全球目前224张LTE网络中的110张,占到近50%。

  说到开放和创新,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越多的公司就越先破产。没有人会愿意每年投入超过30亿美金的经费,去供养一个7万人的研究开发团队。越是做研发投入越多的公司,越有可能被别人抄袭,后导致公司失去了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型的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华为公司也非常重视。据我们自己的统计,我们在全球累计授权的专利,已经达到了36000件,刚才提到在中国专利授权,已经是牢牢稳固在的位置,有将近25000件的中国专利授权;在欧洲和美国的专利授权,分别也有7000多件和将近2500件。我们认为在通讯领域,应该说已经拥有了这个行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组合之一。

  我们知识产权的团队给大家借此机会简单介绍一下,截止到去年底是308人,分布于深圳(总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以及美国的达拉斯、硅谷,德国的慕尼黑,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加拿大的渥太华。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先生被英国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杂志评为全球IP界有影响力50人。我们在欧洲和美国都有当地的分部,欧洲的分部有20多位员工,超过一半是中国的员工。

  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作为创新者,作为知识产权的实施者,希望有平衡有效的政策,促进健康的产业环境。比如希望能够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给予法院更多的权力和自由,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比如说希望法院能够有更多的主动调查取证,去给专利侵权赔偿裁量权,更多的运用专家证人。这些方面我们看到了知识产权的法制。国内的专利法,法院的实践,司法解释,近这些年有了非常多的进步。我印象中比较深的是在法国,曾经有法院去要求华为提交证据,提交专利使用的证据,换句话说,是产品开发的证据。法院会派取证人员到公司主动提取证据,这个过程我认为在国内还相对来说不太常见。虽然说我们自己这个案子是被调取证据,但我们有受到了非常多的启发。虽然专利终证明是无效的专利,但是也获得了这样的学习机会,我认为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来说是非常的可圈可点的,有一些我们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我们在中国提出了希望职务发明制度给企业更多的权力,避免企业承担不合理的高额的报酬责任,或者面临权利流失的风险。我们更多的是听取了欧洲律师的意见。德国的律师告诉我们,德国的类似的制度给企业带来了非常多的痛苦,企业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精力,维护和管理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人所做出的发明在企业的所谓的盈利情况,想办法算一个合理的数反馈给这个发明人,投入的成本甚至超过了实际交给发明人的真正回报。给发明人的报酬,我们希望在这样的制度中,能够借鉴海外的经验和教训。

  在欧洲,我们积极的参与了一些政策制定的活动,比如说刚才有嘉宾提到及说知识产权。欧委会有贸易局,作为知识产的管理部门;现在竞争局,也有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的调查和观点,我们在来自于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相互竞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很多问题是值得讨论和推敲的,甚至澄清。比如说欧洲竞争局的一些决定,关于基本专利,标准里面的基本专利是否可以使用禁令,如何判定一个权利人是善意的被许可人,我们认为有一些评述,相对来说比较模糊,这样导致了一些法院,或者是一些相关的权利人,被许可人,出现了一些迷茫的问题。另外一方面,欧洲目前建立了一个统一的专利法院。中国也在建立专利法院,。我们希望能够有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标准,避免了这个程序被专利运行公司—刚才大家提到了专利流氓公司,在美国的话这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词汇,因为有一些公司不生产制造自己的产品,就通过低价值的购买一些低价值专利,通过禁令威胁敲诈大公司的创新型的公司,—通过一个小的创新,去阻碍一个大的创新被市场化、产业化,我希望欧洲的专利法院也能够在制度制定中去对这个禁令和低质专利给予考虑,避免专利权被不正当的滥用。

  在美国我们有类似的建议。大家知道美国有很多不同的程序,有法院的程序,也会有行政执法的程序。大家可能经常提到ITC程序。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欧洲和欧共体,和美国是曾经有过类似的谈判,关于337ITC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对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有不正当的排出限制的竞争效果。我们认为现在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专利流氓公司以机会,通过微不足道的专利获取一个禁令,这样阻碍更有价值的创新。类似于这样的诉讼,在美国地区法院已经很难做到了,但是在ITC的程序,对于禁令的考量是适用不同的标准,换句话说,对于来自海外的供应商,甚至是包括总部在美国、但生产制造是在海外而把产品进口到美国的公司,也会受到ITC程序的管辖。这样带来了双重标准的问题,希望在不同的法域考虑问题,和产业界一起共同讨论什么样是一个平衡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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