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国家发改委,一方是全球移动
芯片行业的绝对老大。2014年2月19日,在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证实: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开展价格垄断调查的消息属实,调查仍在进行中。
许昆林透露,对于高通公司的反垄断举报来自于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举报反映的主要是美国高通公司涉嫌滥用其在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不公平的高价、歧视性定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这是国家发改委在介入调查后的首次公开表态。这一天距高通遭遇反垄断调查已有三个月。
相较反垄断案的诉讼审理,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标准难以把握,一般后也不公开执法决定的法律说理。高通案本身涉及大量知识产权中标准专利的问题,更使得反垄断法的应用异常复杂。不过,对执法机关来说,在2013年11月19日启动调查前,已经有了可资借鉴的司法经验。
此前2013年10月末,华为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的诉讼在广东终审审结。这场司法裁判同样涉及标准专利人的价格垄断问题,它对于高通案中确立相关市场的范围、判断高通是否具有并且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等,提供了参考。
这次利益博弈的大背景,是各方对于4G市场正在进行的角力争夺。时逢中国电信产业从3G时代迈入4G时代,新一轮洗牌已然开局。在这个关键时刻,这场执法调查涉及哪些方面、沿用什么判断标准、进展如何,又将带来怎样的“蝴蝶效应”?
“突袭”前后
2013年11月19日下午16时许,在微博上由一家电商公司发起的在线访谈中,美国高通公司业务拓展全球副总裁沈劲被问到,针对4G终端市场,高通目前已和多少家终端商有相关产品计划?
“在中国移动的LTE测试采购中,使用高通芯片组的终端数量名列前茅;相信大家即将看到的早一批上市的4G终端中,绝大多数将采用高通芯片组。”他回答说。
这个答案,除了折射出高通目前的实力和市场份额,也无意间成为它此番遭遇反垄断调查的注脚——在这次网络访谈前后,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所辖执法调查处的工作人员,同时突击造访了高通在北京和上海两地的办公室。
据一位了解调查情况的人士称,在这次“突袭”中,调查人员带走了公司在价格、市场方面的电子资料,并向高通提出一系列的问题。问题主要覆盖两方面:首先是高通芯片的价格,其次是高通在其他国家受到的反垄断调查。
对前者,高通需要向发改委说明,所有涉及中国市场的芯片和技术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成本包括哪些,同时,它们在过去几年中的价格是如何变化的,变化的依据是什么;对后者,发改委意图了解在日本、韩国、欧洲,高通涉及的反垄断调查都被问了哪些问题,涉及哪些方面。
在这一过程中,高通并不清晰发改委的主要调查方向。但从提问的内容来看,调查方向很可能是围绕《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展开。
虽然在很长时间内,事件双方都没有对外表态,但外界可以通过对高通产品特点、销售模式以及市场格局的分析,从中一窥端倪。
目前,在全球移动通信芯片设计领域的企业中,高通处在金字塔尖。在3G时代,由于高通引领制定了庞大的3G技术标准,在CDMA通信领域取得大 量基础专利,所以全球绝大部分芯片生产商和终端生产商只要生产3G设备,就绕不开要向高通缴纳的专利“保护费”;另一方面,在研发和整合上,其实力也远超 竞争者,能够提供适合全世界所有3G和4G制式的芯片方案。
自2007年起,高通已经连续六年蝉联全球芯片市场老大的位置。其客户包括从苹果、三星、HTC等国际品牌,到天语、中兴、联想、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移动芯片领域,几乎没有公司能与之竞争。在中国的3G手机市场中,高通占比约40%。
这种领跑优势,伴随4G时代到来将更为扩大。典型的例子是,中国移动在2013年二季度采购TDD终端的芯片时,高通的芯片占到60%以上。
“4G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实际上需要和2G、3G甚至还有其他无线技术融合在一起,所以进入4G时代后,高通的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了。”通信观察者、《通信世界周刊》总编辑杨海峰解释。
根据国产手机商对外披露的消息,在目前占据绝对优势的“五模十频”(可以同时支持五种通信模式和十个相应频段的终端设备)方案中,高通计划向每 款使用该方案的手机征收5%的专利授权费。加上芯片方案成本和其他费用,这样高通会在未来每部使用该方案的4G手机上拿走20%以上的销售价格——一个对 比是,大多中国手机厂商的净利润仅为总售价的5%,这种成本令人难以负担。
相比华为与IDC的知产纠纷诉讼从美国打到中国,高通这次的对手潜伏在暗处。
“举报方应该是下游,即手机生产商。因为如果通过诉讼,,对方的胜诉率可能很小;第二,公开的话会破坏双方的产品合作关系。”一位业内人士揣测。
由于企业的定价行为非常复杂,如果针对高通的定价问题进行诉讼,举证上会出现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在国内目前的智能手机市场中,高通的芯片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小商家无法抵抗高通的断货风险。在这种情境下,转而向发改委举报是个理性且有利的选择。
法律落脚点
如果将发改委披露的举报内容与《反垄断法》两相对照,高通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
对高通,发改委需要经过“确定相关市场—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一分析过程,来确定其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问题。
在这样的法律模块分析中,技术难点往往在界定“相关市场”和确定存在“滥用”上。
高通遭遇反垄断调查之前,2013年10月,华为诉美国IDC案已有结果。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定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
由于两案涉及类似的通信产品、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方面,深圳市中级法院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在华为诉IDC案中的审判标准,可以作为发改委的重要参考。
这种司法裁判的标准,对于外界预判行政执法有非常大的价值。作为发改委此番调查“智囊团”之一的一位北京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由于调查处于敏感期,发改委调查高通的思路和进展不便多谈,但“可以看看华为与IDC的案子和思路”。
在华为诉IDC案之后,深圳市中级法院曾作出评议总结。《财经》记者获得的内容显示,评议对“相关市场”分析如下:《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 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商品或服务市场的可替代程度。当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以后,经营者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或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因而标 准的制定就可能导致产品制造商必须使用某一专利技术,使专利技术规避不再可能。
评议认为,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当被纳入标准后,专利技术是产品的制造商且必须要使用的技术,于是专利权人成为该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供 给方。结合2G、3G和4G标准是技术升级关系,2G、3G和4G标准下的每一必要专利都是的、不可替代的。因而在标准技术条件下,每一个3G无线通 信领域内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是和不可替代的。
在华为诉IDC案中,这一点体现的结论是:标准必要专利人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该一个个独立相关市场的集合束。
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深圳市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在标准技术条件下,专利权人在与被许可人(产品的制造商)进行专利许可谈判 时,专利权人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当专利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利益严重失衡的许可条件时,就涉嫌滥用其专利权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被许可人可 以寻求反垄断法的救济。
在该案中,法官基于3G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性和不可替代性,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人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 额,且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而与被许可人进行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时,具备控制原告使用其3G标准必要专利的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