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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面板业叛将,该当何罪?

来源:工商时报
时间: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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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面板业称呼的「叛将」陈立宜,昨天终于被调查局移送检方侦办,面板业大快人心。

     调查局认定陈立宜违法的行为,触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4项,台湾地区人民担任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之职务或为其成员,不得从事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行为,以及第40条之1第1项非经经济部投审会许可,不得在台业务活动的规定。

     因此依同法第90条第4项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处50万元罚金,及第93条之2第1项罪名,得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5万元罚金。

     由于陈立宜等被告在台的行为,都已是既成事实,检方近期内按调查局移送的罪嫌起诉陈立宜等被告的可能性很大。但到了法院后,能否定罪,更是业界所关心。

     如果按调查局昨天移送的罪证观察,陈立宜未经许可在台设据点的营业活动,确实未经投审会核准,吃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官司的机率不小。但陈立宜的行为能否被定位为「妨害国家安全及利益」,未来恐怕是法庭攻防争执的重点。

     陈立宜团队在台的挖角作为固然属实,但其作法却是对「离职员工」进行挖角。被挖角的人,可以任何理由先向台企提出辞呈,然后再转任华星。

     这其间有无涉及员工与台企间工作契约的保密条款,或者涉及营业秘密法,都是诉讼的关键。台积电前员工梁孟松投奔三星事件即是典例。

     如果有这方面的违约行为,台企应该早就采取诉讼行动来保障权益;如果没有,那么员工离职后,再度求职,即使是前往竞业企业,也与原公司利益无关,如何证明对国家安全与利益有所妨害?难度很高。况且台湾是民主法治国家,人民工作权受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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