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ofweek
时间:2013-08-26
众所周知, 科研机构 的工资制度是“基本工资+科研项目工作收入”。其中,基本工资是国家拨给的,但极其微薄——作为科研主力军的中青年科研人员,他们通常是讲师、副教授、副高工等,月工资仅1600元;而作为已经功成名就的正教授、正高工等科学家,月工资也仅2000元。这点基本工资连养家糊口都很困难。
因此,科研工作者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承接科研项目的工作收入。这种科研提成,一般来说国家下拨经费的“纵向课题”可提成10%-15%;企事业合作单位提供经费的“横向课题”可提成20%-40%,这是历年以来的规定允许的,从中央到地方,从大学到研究所,大致也都如此。但奇妙的是,这却不合法!
按照现行法规,纵向研究课题的项目经费,一律不得列支人员报酬(人头费)、不得列支项目组科研人员的人工费用,不得列支研究生每月800元劳务费以外的任何工资、奖金、加班费。
可是,各种相关规定不是都承认了科研人员提取科研提成,作为承接科研项目的工作收入了吗?那么这些提成10%-15%的比例,该怎么列支在账目上呢?很简单,上级批准你去当贼!允许你造各种支出、找各种办法报账,自己去把自己的工资奖金偷出来!
既然是上级(这个上级包括大学乃至中科院和科技部)自己批准了科学家们去当贼,那么自然只能对他们用各种单据、发票冲账套现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了。只要这些冲账套现行为“偷”走的比例,确实在规定的提成比例之内,那么这种违法却不违纪的行为就一路绿灯。
在外人看来,“什么都能报,什么都敢报”这完全是触目惊心的腐败行为。而在知情人看来,就是一场巨大的黑色荒诞剧。而这绝非单纯用堵就可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