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子网
时间:2013-08-07
能源管理正在开启大不同的时代,但“旧愁新恨”始终存在。这一次是否是另一个试错的过程?
新国家能源局正式组建月余,我国能源管理体制开始新的探索与尝试。
与以往“分权式”改革不同,此轮机构改革更强调能源管理机构宏观管理和服务职能。从时间维度检视,这是能源管理体制第十次大规模调整,甚至被看做是“能源部”之前的过渡。
与刘铁男时代重视项目审批不同,“三定方案”赋予能源局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从国家能源局近期工作安排看,国家能源管理从微观项目审批向宏观管理过渡,从批项目转向宏观战略、宏观规划、宏观政策、能源改革和能源监管等领域,微观管理上简政放权,并强调事后监管。
根据既往改革经验,改革尝试成败与否取决于机构职责定位,以及所赋予的职权。在近30年能源管理体制变迁中,能源管理机构历经国家能源委、能源部、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
每一次变革都有部门之间的分权博弈,但此次重组之后国务院大幅简政放权,削减下放部门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能源管理正在开启大不同的时代,但“旧愁新恨”始终存在。这一次是否是另一个试错的过程?
如何收拾监管烂摊子?
过去60年,我国能源机构变革经历三次电力部、三次煤炭工业部、两次石油部、两次能源委、一次燃料工业部、一次能源部、一次发改委能源局、一次国家能源局、一次国家电监会。
改革变迁中解决了旧问题,新问题不断沉淀。新的国家能源局不得不面临一个“非计划,非市场”的能源管理体制。从管理职能设置上,在中央层面与政府能源管理的职能部门有21个。
能源管理职能分散在国家能源委、发改委、能源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建设部、农业部和交通部、环保部、电监会、安监总局等部门。国家电网[微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神华集团等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也承担部分政策性职能。
在政府管理方式上,市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并存。在能源领域,除煤炭价格完全市场化后,电力、油气、新能源等产品价格仍然实现管制。除此外,投资、项目核准等权限仍然掌握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手中。
在本轮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中,市场化仍是方向。能源局并组建市场监管司、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将在能源市场监管和体制改革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从国际能源监管经验看,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职能通常是分开的,涉及安全、环境和健康等方面社会性监管职能均由专业化机构负责,能源市场准入、价格、成本、投资、服务质量和市场交易规则等经济性监管职能由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在我国,当前发改委价格和投资审批仍将发挥作用,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海洋局、农业部等部门也参与能源行业管理。这种状况决定,发达国家的模式暂不可行。
基于此,在此轮机构改革中,大能源部依然缺位,能源监管从“政监分离”回到“政监合一”。
在“政监合一”的管理格局下,如何保证独立能源监管工作的开展?能源局派出机构职权又如何与总部、地方能源部门协调?
从问题的迫切性看,后者更为突出,甚至影响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开展。派出机构人士介绍,目前,国家能源局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界定仍不清晰。
基于此,一些地方派出机构原电力监管工作受到影响,更不用提将监管业务拓展到煤炭、石油等领域。目前,能源局监管办(局)工作重心仍是电力安全检查、供电服务质量、电力业务许可等方面。
按照“三定方案”,原电监会派出机构划给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但方案回避派出机构和地方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安监局之间的职权关系。从增强能源监管的改革初衷看,明晰派出机构职责至关重要,否则“政监合一”模式只成功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