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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价改革势在必行(图)

来源:中国电子网
时间: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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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们所说的中国电价与国际比较,主要指与OECD成员国比较,中国的民用电价和工业电价严重偏低,但是分析世界电价出现差距的原因,说明电价的国际比较是非常困难的,但也可以说明从各种影响电价的因素来看,中国现实电价确实严重偏低的。

 

 

中国电力工业与发达国家电力工业究竟有什么差别?的差别是电价。世界银行早在1988年做过一个统计,63个发展中国家的电费加权平均仅为0.4美元/ 千瓦时,相当于经合组织国家平均电价的50%,发展中国家合理电价水平的40%,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以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电力。这就是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由市场定价,电价普遍比较高,而发展中国家是政府定价,电价定得比较低。所以发展中国家、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进行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时候,首先要改革的是“政企分开、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一、我国电价是高还是低?

中国的电价是高还是低,有两次比较明显的争论分歧。

次是2000年至2001年在研究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时。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提出“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当时大家对于中国电力工业引入竞争性市场抱着很高的期望,希望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效率、降低电价,其中代表性的意见是几个专家提出的“电业改革,降价当先,即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开发电力市场,是降低电价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他们认为,中国当时的国情,不允许我们像英国那样,经过10年改革,使用户电费下降30%;严峻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形势,要求中国电业在三五年(“入世”准备期)间使用户电费下降40%,使工业用电平均电价达到或接近美国1996年的水平(约0.38元人民币/千瓦时)。

这些专家认为中国电价降价依据是:

,英国电力体制改革10年电价降价30%,实际上英国是在改革前提价25%的基础上降价30%,后来英国在总结十年改革经验时,认为政府在电力体制改革时给予电力工业以降税、降低发电燃料费用,并没有达到应有的降价幅度。

第二,用美国1996年电价水平与中国比较,每个国家电力工业政策不同,电力成本构成差别很大,有许多不可比的条件,下面还要专门分析。这里只举两条,一条是美国电价不含税,中国电价含税;另一条是美国发电用能源价格低,例如天然气价格是中国的1/3,日本的1/6。

第三,市场经济国家近二三十年能源价格不断上升,电价(指当年价)也随之不断上升,局部年份的降低是稀有的,例如英国的工业电价,1978年为5.2美分 /千瓦时,1995年上升到12.7美分/千瓦时,2000年降到10.7美分/千瓦时,到2011年已上升到20.5美分/千瓦时,差不多是1978年的4倍。美国也同样如此,1978年为4.3美分/千瓦时,1995年上升为8.4美分/千瓦时,2000年降到8.2美分/千瓦时,到2011年已上升到11.8美分/千瓦时,差不多是1978年的1.7倍。这就是说,对于电价严重偏低的发展中国家、传统计划经济国家想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把电价降下来是不现实的,要求中国通过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电价40%是做不到的。从2002年开始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后,由于电价上升不到位,发电企业连年亏损,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到85%的高位,说明发展中国家通过电力体制改革,走市场化道路,电价应当上升。

认为中国电价偏高的专家还有一种说法,即“将中国居民电费支出占人均国民收入的比重进行比较,得出中国电费支出比发达国家高几倍的结论。他们认为,德国人均国民收入42440美元,其千度电价占人均国民收入比例为0.62%;美国这一比例为0.24%;相比之下,中国则为2.49%。按照这个比例来看,中国电价是德国的4倍多,是美国的10倍左右。”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王桂荣、利莉)。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即使按上述计算,只能说中国的电费(不是电价,1000千瓦时× 单位千瓦时电价=电费)是德国4倍多、美国10倍左右。实际上国民收入水平不同,电力的消费水平也不同,不能都按每人1000千瓦时来计算电费。据国际能源署统计,2008年德国人均生活用电量为1699千瓦时,美国为4532千瓦时,中国仅307千瓦时。德国为中国的5.5倍,美国为中国的14.7倍,按照实际人均用电量计算出来的电费,中国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要比德国和美国低。照此计算方法,不仅是电价,任何一种物价都可以说比发达国家高许多倍,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次讨论电价高低是2012年研究实施阶梯电价时。我国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是2008年开始酝酿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在介绍“阶梯电价”时说:“我国居民电价严重偏低,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2倍,价格水平折合人民币为每千瓦时1—1.5元,而我国长期对居民电价实行低价政策。据统计,2008年全国居民用电平均价格为每千瓦时0.5元左右,既低于工业电价,也低于平均电价。”由此决定实行阶梯电价,以解决居民用电价格偏低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2010年向社会公开征求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意见时,提出阶梯电价是为了建立合理电价机制、公平负担用电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机制。这就是说,在居民用户中实行阶梯电价就是为了扭转我国居民电价长期偏低的局面,在保持贫困户低电价的条件下,逐步提高居民用户的电价。

在2011年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煤炭和电力价格时,国家发改委专门讲述了我国电价的基本情况,“2010年我国工业电价在世界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居民电价远低于国外。2010年,我国工业电价平均为0.58元/千瓦时,据统计,同期美国、日本等26个国家和地区平均为0.120美元 /千瓦时,我国工业电价约为上述国家平均值的72%;分地区比较,我国工业电价为欧洲国家平均水平的70%,日本的56%,但已比韩国、美国工业电价高,分别为韩国132%,美国的127%,(注:美国电价内未计入税金)。2010年,我国居民电价平均水平为0.510元/千瓦时,据统计,26个国家和地区居民电价与工业电价比价约为1.61,而我国只有0.83,工业电价承担了部分对居民电价的交叉补贴。我国居民电价仅为丹麦的20%,意大利的27%,日本的30%,韩国的68%,美国的61%。”这些基本情况说明,中国的工业电价和居民电价与别国比较,是严重偏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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